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开发(建设)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材料提速增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贷款合作项目“预售签约”条件,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精简贷款证明材料,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二、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签署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问题。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12329投诉反映。 五、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预售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六、本通知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17〕5号)文同时废止。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3日 责任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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